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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非不可抗拒之因素,遲到一小時以上,且完全未告知者,記點1點;
2. 非不可抗拒之因素,於約會當天取消,有來電口頭說明者記點1點;僅傳簡訊者,記點2點;

來電或簡訊告知取消約會,適逢本人赴約路途中,適用以下規定:
(1) 出發未滿10分鐘,記點1點
(2) 出發11~30分鐘,記點2點
(3) 出發31~60分鐘,記點3點
(4) 出發超過60分,記點4點

3. 非不可抗拒之因素,未到未通知,完全放鴿子者,記點5點 。


以上規定得視對方態度良好與否,酌予取消、減少或增加記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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